5月6日,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当庭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吴女士和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然而好景不长,因性格严重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于2020年7月17日协议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约定,其中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50万元作为补偿。但是因为协议中约定的一句话:待杭州的房产出售后,男方一次性将50万支付给女方。为此,双方一直争执不断。时间来到了2023年4月,房屋迟迟未售,女方未能拿到自己的补偿款,故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联系被告李先生,李先生表示自己不是不愿意给付补偿款,2020年以来,因为疫情影响,二手房市场一直很低迷,导致房屋一直未能成功出售,故未能支付吴女士的离婚补偿款。
经过充分的了解,向双方问询,法官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就在于《离婚协议书》中对此协议条款的履行期限未能约定,房子迟迟未售导致李先生对吴女士的离婚补偿款一直未能到位。开庭当天,法官再次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耐心劝导,考虑到近两年来疫情的影响,经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位于杭州的房屋,剩余房贷由男方负责偿还,女方配合办理房产更名等手续;被告李先生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对原告吴女士的离婚协议补偿款50万元。
至此,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对法官的处理方式频频点赞。法官在此再次提醒: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双方共同财产债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约定不明产生矛盾纠纷,引发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