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容侵占,可还是有人打起了“小算盘”,谋取不法之利。
为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形成有效震慑,近日,庆元县医保局选取3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案
庆元县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认真落实浙江省基本药品目录及支付限制相关规定,超医保支付限制使用国家谈判安罗替尼胶囊14人次,总金额53408.52元,造成医保基金损失40296.44元。
庆元县医保局约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追回医保基金40296.44元。
沈某交通事故骗取医保基金案
参保人沈某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6月和2018年11月在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谎称是自己摔伤,花费医疗总费用20950.33元,其中医保基金20412.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沈某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县医保局依法将涉案线索和物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被骗取的20412.55元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吴某隐瞒外伤责任人骗取医保基金案
2018年,吴某向外伤调查人员谎称在自家干活受伤,将本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通过医保结算的方式进行报销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2960.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吴某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庆元县医保局依法将涉案线索和物证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被骗取的12960.90元医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温馨提示: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有以下情节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扣除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