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矿老板联名举报法官涉嫌执行过程违法,请求监察委介入调查

来源:法治与社会     时间:2021-04-20 12:18:21     

  日前,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投资人石光玉、水城县木果乡丫口煤矿投资人谢礼高、纳雍县三雍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雍玉水联名举报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办案法官涉嫌执行过程违法,导致其资产大幅缩水的情况。三位举报者称,由于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办案法官李世平、何凤祥、张显亮在执行过程中,公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有关规定,委托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三家煤矿的矿业权进行评估。《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令人感到不解的是,经代理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财产处置板块的矿业权分库中查询,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在矿业权分库名单中,且经律师阅卷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在卷宗中提供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由此证明该公司不具备矿业权评估的资质。但重庆市高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却公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选择该公司为三家煤矿做矿业权的评估,个中缘由,外人无从得知。因此,他们请求重庆市监察委能够介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替他们讨还一个公道。

  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投资人石光玉讲:2010年12月20日,他作为群力煤矿的投资人与六盘水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劲签订《六盘水市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六盘水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该煤矿投入资金,双方以股份方式在该煤矿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同一时期,丫口煤矿投资人谢礼高、纳雍县三雍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雍玉水也与六盘水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劲签订类似协议。三家煤矿与何劲在工商登记处均未作投资人和股权变更。

  2011 年8月24日,何劲以群力煤矿名义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群力煤矿向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借款15 700万元,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24日止;合同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 97%。同日,群力煤矿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公担抵字第99112011291393号《抵押合同》,群力煤矿同意以其名下的采矿权(证号: C5200002009121120049963)作为抵押。

  同日,纳雍县三雍煤矿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公担保字第99112011291397号《保证合同》;水城县木果乡丫口煤矿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公担保字第9112112913198号《保证合同》;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公担保字第91120112919号《保证合同》;何劲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911215的《担保合同》;石光玉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编号为991219的《但保合同》。2014年7月6日,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订公担保字第9112011291400 号《保证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依约放款15 700万元给群力煤矿,该款项由何劲实际支配使用。由于何劲未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当期利息,经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催要,仍拒不还款,至2014年7月17日已拖欠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5 700万元,贷款利息4 2066 295.47元。

  随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群力煤矿归还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截至2014年7月17日的借款本金15 700万元、利息4206 295.47元、罚息29 409. 62元以及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 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 97%计收;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5 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2.群力煤矿支付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律师费 314万元;3.纳雍县三雍煤矿、水城县木果乡丫口煤矿、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何劲、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对群力煤矿名下的采矿权(证号:C5200002009121120049963)处置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2014年9月30日,经重庆市高院开庭调解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作为甲方,六盘水市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作为乙方,纳雍县三雍煤矿作为丙方,水城县木果乡丫口煤矿作为丁方,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戊方,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己方,何劲作为庚方,各方于2014年9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第一条债权债务金额的确认

  1.1 截止 2014 年 7月17 日,乙方欠甲方贷款本金 15 700万元,利息4206295.47元,罚息29 409.62元,合计161 235705.09元;

  1.2乙方应向甲方偿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5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7%计收;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5 7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

  1.3乙方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包括:律师费 314万元、案件受理费 863 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第二条债务清偿方式及期限

  2.1乙方愿意以现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划付、支票等)方式向甲方清偿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全部债权,包括第1.1款确定的本息 161 235 705.09 元、第1.2 款确定的截止清偿日止应付利息和逾期罚息、第1.3款确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

  2.2 乙方向甲方清偿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日期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且经各方签收之日起3日内。

  第三条连带清偿责任

  3.1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愿意对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乙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向甲方足额清偿债务,则甲方可以要求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中任一方单独及/或多方共同以现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划付、支票等)方式向甲方全额清偿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

  第四条物权担保

  4.1己方承诺,自愿以其所有的"钢城花园"项目在建工程为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甲方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由甲方与己方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同时共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如果己方不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登记,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以24 000万元为限要求己方赔偿损失,非因己方过错而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除外;

  5.2 如果乙方及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清偿全部债务,则:

  5.2.1 甲方有权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对处置六盘水市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5200002009121120049963)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罚息、利息和本金)。

  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投资人石光玉、丫口煤矿投资人谢礼高、纳雍县三雍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雍玉水告诉媒体:该案件从开庭到最后的协商和民事调解书的出具,均由何劲一人操办,他们三人都不知情,何劲刻意隐瞒了整个过程。

  民事调解书生效以后,由于何劲未依约履行还款,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承办法官委托评估公司对三家煤矿进行评估。令三位举报者不解的是:执行法官作为一名资深的法律专家,竟然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委托一家没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公司对三家煤矿进行评估,导致其资产大幅缩水,如此做法,让他们无法接受。据他们委托律师调取法院档案资料后得知:案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后,按照法律规定,何劲如果要代表三家煤矿参与案件的执行过程,应该有三家煤矿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行。但是何劲在没有三家煤矿投资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竟然全程参与了整个案件执行过程,最终将三家煤矿低价卖给了与其关系密切的贵州宝光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法官为何在何劲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就违规让其代表三家公司参与案件的执行过程?个中缘由,发人深思。

  三家煤矿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三位举报者提供的材料来看,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工商系统查询显示,三家煤矿作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其投资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仍然是三位举报者,何劲并没有到工商登记处将三家煤矿的投资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他本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何劲如果要代表三家煤矿参与法院执行阶段的工作,必须有三家煤矿的授权委托书才行,在没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参与法院执行阶段的工作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三位举报者反映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情况属实,重庆市高院的执行法官委托该公司对三家煤矿的矿业权进行评估的做法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三位举报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他们曾多次到重庆高院找执行法官沟通,要求纠正执行错误并进行执行回转,但均未果而终。

  贵州省水城县木果乡群力煤矿投资人石光玉、水城县木果乡丫口煤矿投资人谢礼高、纳雍县三雍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雍玉水对媒体表示:他们愿意对上述内容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至于三位举报者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重庆高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将如何回应联名举报?重庆市监察委的调查结果如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来源: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3926NT5D.s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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