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弘顺驾校被举报系违建,举报者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来源:知乎     时间:2022-03-08 11:03:17     

  前段时间,一篇题为《枣庄市弘顺驾校孟某遭实名举报,举报者称其恶意侵占他人财产》被多家媒体转载并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实名举报者高元楼又爆新料并愿意对以下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据举报者枣庄美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元楼讲:枣庄弘顺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简称弘顺驾校)负责人孟浩涉嫌采用欺诈手段,步步设套,恶意侵占其公司价值300多万元财产的情况。虽然古邵镇政府多次出面协调,但是孟浩态度强硬,既不支付租金,也不返还厂区以及财物,导致调解未果。万般无奈之下,高元楼于2021年5月18日向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返还厂区以及附属物。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古邵镇法庭孙永。经法院两次庭审后,孟浩的态度是:第一拒绝调解;第二拒绝支付租金;第三拒绝返还厂区以及财物,且态度强硬。

  在此期间,孟浩还鼓动双楼村委和坊上村委解除与枣庄市鼎立燃料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目的就是在法院审理期间,怀疑其通过各种手段给法院施压,以土地协议无效为由,判令高元楼归还村委土地并收回地上附属物。然后他再与村委签订租赁协议,白占高元楼的厂区且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2021年11月15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鲁0404民初906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具体到本案,根据原、被告举证及质证意见、当事人的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案涉合同占用的土地改变了土地用途,应由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论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教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枣庄美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2年2月11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元楼认为:通过两级法院判决结果不难看出,枣庄市弘顺驾校占用的土地改变了土地用途,且涉案土地面积达80余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228条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高元楼请求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将枣庄市弘顺驾校的违法建设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督促孟浩返还恶意侵占其公司的300余万元财产;高元楼同时希望媒体持续追踪报道。转自法制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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