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一交通致死案被指未卜先知,受害者父亲请求纪委介入调查

来源:中部经济网     时间:2022-06-06 11:08:31     

  2021年6月1日,在济宁市泗水县泉林镇西贺庄村内道路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根据泗水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时20分许;而济宁市泗水县检察院提供的济宁市急救中心呼车受理单显示,该交通事故济宁120急救中心的受理时间是2021年6月1日19时6分39秒。通过上述材料不难看出,济宁市急救中心竟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14分钟就接到了求助电话,这究竟是“笔误”还是有人能未卜先知亦或是有人刻意为之?

  该交通事故中死者王俊翔(12岁)的父亲王衍忠坚持认为这是有人刻意为之,而并非笔误或者是有人能未卜先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后来的检察院起诉书以及法院判决书均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延后一个多小时,是为了掩盖肇事者王泉刚故意拖延救助时间、等待孩子死亡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将肇事者王泉刚重罪轻判;在本案中,相关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四)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据王衍忠讲,在这起交通事故致死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对于肇事者的量刑至关重要,之所以会出现该交通事故未卜先知的怪象,是因为有人在背后暗箱操作,这中间涉嫌办案人员徇私枉法,虽然他多次到有关部门反应,但是均无果而终。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他希望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济宁市纪委、监察委的重视,彻查此案,追究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替他逝去的儿子讨还公道,维护法律权威,捍卫公平正义。

  王衍忠提供的事情经过:2021年6月1日17点30分至18点左右,同村村民王泉刚驾驶鲁HP7M57轻型货车沿济宁市城乡路泗水县泉林镇西贺庄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某某家门口附近,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衍源(13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座乘车人王俊翔12岁)发生碰撞,王衍源受轻伤,王俊翔重伤。

  事故发生后,家住附近的村民李某某听到巨大碰撞声后立即赶过来,要求肇事者王泉刚立即打120救助孩子。此时身受重伤的王俊翔意识还清醒,跪在地上请求肇事者王泉刚拨打120进行救助,并把父亲王衍忠的电话告诉肇事者王泉刚。但是王泉刚并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给其本家三叔王常合、村支书杨连臣拨打电话。

  王常合、村支书杨连臣两人赶到现场后,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三人在现场不停地打电话找人商量对策,对躺在地上已经奄奄一息的王俊翔不管不问。

  19时左右,获悉消息的王衍忠赶到现场,看到儿子王俊翔还有一丝气息,王衍忠抱着孩子,请求在场的人员开车将孩子送到医院,在场人员不同意开车送孩子去医院。在王衍忠的苦苦哀求下,肇事者王泉刚才拨打120急救电话,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小时。等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躺在王衍忠怀中的孩子已经不行了,孩子拉到泗水县人民医院后随即就被宣布院前死亡。

  2021年6月23日,泗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案发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8时许。分析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王俊翔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2021年6月29日,山东省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提供的视频接图显示案发时间为17点30分18秒。认定鲁HP7M57轻型栏板货车驶出视频图像画面时的速度为32KM/H。

  2021年7月30日,泗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案发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时20分许,确定王泉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衍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王俊翔无责任。

  2021年8月9日,在王衍忠多次要求对王泉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泗水县交警大队电话通知王泉刚过去,随后王泉刚被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5日,济宁市急救中心给泗水县检察院提供的呼车受理单显示:该起交通事故120急救中心接到肇事者王泉刚求助电话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点06分39秒。

  2021年10月14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为孔卫东,检察官助理姜芬。该公诉书显示:案发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时许,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王泉刚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泉刚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2021年11月22日,泗水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0831刑初372号判决,审判长为刘红霞。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泉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父母提出的肇事者王泉刚故意拖延一个多小时不拨打120进行救助、系故意杀人的诉求,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呼车受理单证实本案系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专业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作为没有专业救护知识的被告在现场等候并无不妥。

  对于泗水县法院的判决,王衍忠表示不服,认为相关办案人员这是恶意包庇王泉刚,重罪轻判。王衍忠给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王泉刚在村民李某某提醒打120的情况下,故意不拨打120进行救助,反而第一时间拨打其本家三叔王常合的电话,根本原因是王常合的哥哥曾在泗水县检察院上班,王泉刚让其三叔王常合还有村支书杨连臣过来的目的就是商量如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孩子的死活,根本不在他的考虑范围之内。通过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可以证实,三人在现场不停地对外打电话商量对策,可就是不拨打120,目的就是在确定如何才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救助,这分明就是故意拖延救助时间等待孩子死亡。因为孩子一旦死亡后,交通事故的后期处理就会减少很多麻烦;如果孩子还活着,一旦身体留下后遗症或者残疾,将后患无穷。

  第二、通过多种证据以及现场目击证人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7点30分至18点左右,包括王泉刚的三叔王常合也承认“事故的发生时间为18点左右,最多18点零几分”(有录音为证)。而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9时20分许,检察院与法院认定的时间为19时许,不知道三部门对事故发生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什么,为何将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延后一小时?如此做法,是否有掩盖肇事者王泉刚故意拖延救助时间行为的嫌疑?

  第三、济宁市急救中心给检察院出具的受理单显示:受理时间为19点06分39秒,派车时间为19点41分43秒,到达现场的时间为20点12分36秒;王衍忠签字的急救病例显示派车时间为19点08分,到达时间为19点33分。从两份证据来看,对120急救中心的派车时间认定都相差不大,大约在19点6分到8分之间;可是交警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发生时间却为19点20分许。检察院以及法院在进行审查审理的过程中,是否审查到该交通事故出现未卜先知的怪象?是否对其排除合理怀疑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四、检察院起诉书以及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王泉刚“主动到案”,而事实上是在王衍忠多次到交警队催促要求对肇事者王泉刚采取强制措施后,交警队才给王泉刚打电话,王泉刚才到交警队去的,王泉刚在笔录里也承认是交警队打电话让他过来的,这算是主动到案吗?

  第五、最关键的一点,检察院承办人员孔卫东与法院审判长刘红霞在案件的审查审理过程中,未对各部门就事故发生的时间描述不一致做仔细审查,就采用了一个对肇事者王泉刚有利的时间点,未对王泉刚故意拖延一个小时才拨打120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排除合理怀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泉刚故意拖延一个多小时才拨打120、错过黄金救治时间导致孩子死亡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中最后一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孔卫东以及法官刘红霞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各部门表述不一致未排除合理怀疑并做出合理解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王衍忠认为:在王泉刚交通肇事导致其儿子死亡的案件中,相关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重罪轻判。对于上述举报内容,他有录音、视频以及相关证言做证明,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他希望济宁市监察委能够介入调查,替他逝去的儿子讨还一个公道,并请求媒体持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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