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德化县法院一判决遭质疑,举报者称教育局一领导充当帮凶

来源:中视财经     时间:2022-06-10 12:26:53     

  日前,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波向媒体反映德化县人民法院法官林雪辉置重大公共利益于不顾枉法裁判、德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民充当帮凶的问题。举报者李春波表示,他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事情经过:2020年7月3日,德化小天使公司作为甲方,福建松柏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约定:甲方根据德化县人民政府(德政【2018】308号)的批准文件与2018年10月8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取得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2018H019),按规划设计要求投资建设了幼儿园专用房屋并经有关部门初验合格;乙方已经充分了解该房屋的用途及土地使用性质并确认以上房屋与办学项目相关情况,为统筹办学资源,发挥乙方的办学优势,实现创办优质达标示范幼儿园的目标,甲方同意将以上幼儿园专用房屋中的1-5 层建筑面积89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停车场400平方米)以现状租赁给乙方,专用于开办幼儿园及教育培训;自2020年9月1日至2040年8月30日止,甲方将房屋与附属设施租赁给乙方,由乙方用于开办幼儿园及教育培训,租期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本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该建筑物的地上一至五层每平方米月租金人民币贰拾元整(¥20元),每月租金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元整(¥178,000元);地下停车场 400 平方米(具体位置见红线图)免租金给乙方使用至2030年12月31日;租金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支付,即:乙方应在每月25日支付下月的租金;乙方在2020年12月25日支付2021年1月份的租金(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后每月的租金均应在上一个月的25日前支付;乙方应当对所租赁房屋按幼儿园办学标准进行装修完、添置设施和设备,达到幼儿园办学验收标准,满足开办示范幼儿园的条件,乙方所进行的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安全结构,乙方对所租赁房屋的装修与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与附属设施移交给乙方装修与使用过程中,乙方不仅要保障主体结构的安全,而且要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护与安全管理责任,若乙方装修导致主体结构出现问题,乙方应当负责处理,不是乙方造成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租赁经营期间,该幼儿园所有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因甲方原因造成安全责任的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在租赁期内,乙方拖欠租金达到30天的(乙方若拖欠房屋租金,应按月租金额的每日千分之六点五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解除本协议,并以违约时现状无偿收回房屋并接管幼儿园(包括乙方的全部投入与设备);甲方的房屋主体与配套设施【详见交付清单】不能达到开园办学条件,导致幼儿园开办不成或者开办后被责令关闭的,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办学投入资金,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乙方必须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分二次缴纳,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五日内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 元);其余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在本协议签后一个月内付清等。

  合同签订后,福建松柏公司开始装修使用,并支付了2021年5月份的租金,德化小天使公司也承认收取了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2021年10月20日,德化县龙浔中心小学向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出具《德化县龙浔中心小学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经查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存在下列问题1.地下停车场还未整理完毕,外观杂乱;2.入园通道台阶下方为架空层、无承重柱,存在安全隐患;3.一楼多媒体教室墙角下水管道有漏水,多媒体教室上方教室有发现外墙渗水;4.天台排水不畅,导致大雨时雨水倒灌至楼梯;5.厨房仍在使用液化气瓶煮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小天使幼儿园于2021年11月30日整改完毕等内容。2021年12月22日,德化县教育局向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出具《关于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暂停办学的通知书》,载明,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存在外墙出现裂痕,墙面瓷砖爆裂,入园通道楼梯及连廊下方为软基地,多根柱子出现变形、下陷、开裂,连廊地面出现开裂、操场连廊处地面下陷,水泥面出现裂痕,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经研究自即日起迅速聘请有资质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确认安全隐患整改完成之日前,暂停办学,主动做好向家长释明及配合做好幼儿分流工作,待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合格后方可复学等内容。

  2021年12月23日,德化县教育局向德化小天使公司出具了《德化县学校安全检查隐患及问题整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存在下列安全隐患及问题,1.园舍外墙出现多处开裂,教室、功能室等内部墙体出现多处裂痕,瓷砖出现爆裂;2.入校门楼梯及连廊下方结构板及柱子出现变形、开裂、导致连廊地面不平、有裂痕;3.操场与连廊连接处地面下陷,出现开裂,现责令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1.对上述问题邀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及全面整改;2.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即日起撤离园所内所有师生、暂停办学;3.直至消除所有安全隐患,方可复学等内容。

  因为园舍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幼儿园无法正常办学,李春波认为德化小天使公司违反了当初《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就拒绝再支付剩下的租金。

  2022年1月5日,德化小天使公司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福建松柏教育公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将幼儿园专用房以及附属设施以现状方式退还并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要求取消福建松柏教育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收到德化县教育局暂停办学通知后,福建松柏教育公司就委托福建建振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可靠性鉴定。2022年1月27日,福建建振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依据国标GB 50292-2015,按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目标使用年限(三年)和事项进行可靠性鉴定评定,本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s级,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即本房屋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结构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该鉴定报告认为园舍的安全标准达不到办园要求。

  收到法院传票后,2022年2月7日,福建松柏教育公司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德化小天使公司赔偿人民币9194605元;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诉讼费由德化小天使公司承担。

  在法院即将开庭的前几天,德化小天使公司依据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就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是否能复学向德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德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民签字批复,经鉴定该幼儿园房屋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研究同意幼儿园复学。

  2022年5月26日,根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德化县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争议的问题系福建松柏公司的诉求是否有依据。经本院询问,福建松柏公司系基于涉案租赁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房屋主体与配套设施【详见交付清单】不能达到开园办学条件,导致幼儿园开办不成或者开办后被责令关闭的,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办学投入资金,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的规定,认为德化小天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认为福建松柏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福建松柏公司已经装修使用涉案房产,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进行招生,虽然福建松柏公司提供了德化县龙浔中心小学,德化县教育局等部门的相关通知,但从这三份文件的内容来看,两部门只是通过现场检查认为,涉案房产的表面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鉴定,而且也要求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提供相应的安全鉴定报告;2.从德化县龙浔中心小学和德化县教育局的相关通知来看,两部门也仅仅是要求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在鉴定报告出来之前,暂停办学,并没有责令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停止办学;3.德化小天使公司依据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德化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德化县教育局批复认为经鉴定该幼儿园房屋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研究同意幼儿园复学,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复学,应该认定涉案房产已经符合办学条件,虽然德化县教育局再次出具了《关于<申请报告>的说明》,表示该批复能否成立应由法院认定,但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否复学系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民事诉讼不进行审查;4.涉案幼儿园是否符合关闭条件应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来判断,福建松柏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系自行鉴定,且德化小天使公司不予认可,在德化县教育局已经批准同意复学情况下,福建松柏公司单方提交《检测报告》欲证实涉案幼儿园不符合办学要求,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另,在福建松柏公司的诉求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房屋主体与配套设施【详见交付清单】不能达到开园办学条件,导致幼儿园开办不成或者开办后被责令关闭的,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办学投入资金,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的规定的情况下,福建松柏公司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要求对投入损失进行评估,已经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原告(德化小天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反诉原告(福建松柏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德化县人民法院做出(2022)闽0526民初44号判决书,审判员为林雪辉。判决如下:

  一、解除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

  二、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德化县龙浔镇丁乾路371号-1至7层[房产证号为闽(2021)德化县不动产权第0003671号]的房产以现状方式退还移交给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三、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337871元及利息;

  四、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交的保证金500,000元,予以取消350,000元,剩余150,000 元抵扣上述第三和第四判项中所欠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六、驳回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2元,由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已缴纳),由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6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费41,483.8元、由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对于德化县人民法院的如此判决,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春波表示不服,认为法官林雪辉这是典型的置重大公共利益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从表面来看,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但是因为本案的焦点是园舍安全与质量问题,这是关系到上百名幼儿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本案又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2021年1月1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的规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应该遵循首先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的原则,由于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故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同时遵循比例原则,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通过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同时要本着谨慎、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

  而事实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林雪辉法官完全违背了上述《意见》的规定和原则,在针对福建松柏公司提交《检测报告》欲证实园舍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办学要求时,既没有采信该证据,也没有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反而在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园舍质量与安全等级符合办学条件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德化县教育的一纸批复就认为该幼儿园的园舍是否符合关闭条件应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来判断,变相默认了德化县教育局“同意复学”的观点,完全忽视了上百名幼儿的生命安全,如此判决明显不妥。

  第二、民法典第7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项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民法典第731条之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如果有证据证明幼儿园园舍建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即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则承租人可以通过起诉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应该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德化县教育局于2022年4月28日为德化县法院出具的关于《申请报告》的说明中明确提到“鉴于双方对该鉴定报告的效力存在争议,且该报告的证据效力需要经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内容已经表述地非常清楚,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存在争议,需要经法院依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德化县法院在对该证据进行审核时,应该察觉到关于“教育局认为园房结构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研究同意复学”的批复存疑,并对该批复进行仔细审查。

  幼儿园的园舍是否符合办学条件,应当严格依据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来予以认定,德化县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单位判断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标准也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来判断,行政职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行政行为违法也必须得以纠正。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时应该首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德化县小天使公司提供给德化县教育局做出复学决定的《检测报告》是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做出的,而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并不在泉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之内,也不在福建省允许的省外鉴定机构目录之内;且该公司提供鉴定报告只是对园舍的局部设施进行了鉴定。由此可见,该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遭到质疑,所以德化县教育局据此做出的复学结论也让人无法信服,但德化县法院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而福建松柏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是依据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来作出的,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如果法院认为系单方面作出,那么法院可也以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而不是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李春波认为:德化县人民法院法官林雪辉忽视园舍会对上百名幼儿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实,这是典型的置重大公共利益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李春波还认为:德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民在本案中涉嫌充当损害重大公众利益的帮凶,因为陈海民在收到德化小天使公司的申请复学报告时,既没有跟德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汇报,要求教育局开党组会研究,也没有安排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到现场进行鉴定,仅凭德化小天使公司提供的一份没有资质的鉴定报告就擅自同意复学,属于重大失职。

  李春波告诉媒体:在德化县法院开庭的当天,也就是4月29日,长沙市发生自建房垮塌事故,该事故造成53人死亡。但是53条鲜活生命的消失,却没有给德化县教育局和德化县法院主审法官林雪辉敲响足够的警钟。因此,他希望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同时希望德化县纪委、监察委能够介入调查,对德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民擅做决定、给上百名幼儿的生命安全埋下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也希望媒体能够持续追踪报道。

  原链接:http://www.ccepi.cn/ccep/2022/0610/508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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