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衍忠,现在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在我12岁儿子王俊翔被货车撞死一案中出现多个时间点、相关部门回复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在这起交通事故致死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对于肇事者王泉刚的量刑至关重要,正因为如此,所以才出现肇事者拨打120救护车的时间比泗水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早14分钟的“未卜先知”的怪象和笑话。我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关部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后来的检察院起诉书和法院判决书均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延后一个多小时,是为了掩盖肇事者王泉刚故意拖延救助时间、等待孩子死亡的犯罪行为,最终目的是为了将肇事者王泉刚重罪轻判。我们常说,公检法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这道防线失守了,我们老百姓还有喊冤的地方吗?我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却以“认定事实清楚”为由给我驳回。前段时间发生的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让我看到了希望,我相信广大网友的眼睛和网络的力量,我今天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公布出来,希望广大网友和济宁市的父老乡亲们替我分析并转发。因为今天我有冤无处诉的痛苦遭遇,明天您们也有可能遇到,我希望广大网友的转发能引起济宁市检察院、监察委领导的重视,彻查此案中存在的猫腻,追究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替我逝去的儿子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事件经过:2021年6月1日17点30分至18点左右,我同村村民王泉刚驾驶鲁HP7M57轻型货车沿济宁市城乡路泗水县泉林镇西贺庄村内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某某家门口附近,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王衍源(13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座乘车人王俊翔12岁)发生碰撞,王衍源受轻伤,王俊翔重伤。
事故发生后,家住附近的村民李某某听到巨大碰撞声后立即赶过来,要求肇事者王泉刚立即打120救助孩子。此时身受重伤的王俊翔意识还清醒,跪在地上请求肇事者王泉刚拨打120进行救助,并把父亲王衍忠的电话告诉肇事者王泉刚。但是王泉刚并没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给其本家三叔王常合、村支书杨连臣拨打电话。
王常合、村支书杨连臣两人赶到现场后,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反而三人在现场不停地打电话找人商量对策,对躺在地上已经奄奄一息的王俊翔不管不问。
19时左右,获悉消息的王衍忠赶到现场,看到儿子王俊翔还有一丝气息,王衍忠抱着孩子,请求在场的人员开车将孩子送到医院,在场人员不同意开车送孩子去医院。在王衍忠的苦苦哀求下,肇事者王泉刚才拨打120急救电话,此时距离案发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小时。等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躺在王衍忠怀中的孩子已经不行了,孩子拉到泗水县人民医院后随即就被宣布院前死亡。
2021年6月23日,泗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案发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8时许。分析意见认为:被鉴定人王俊翔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极大。
2021年6月29日,山东省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提供的视频接图显示案发时间为17点30分18秒。认定鲁HP7M57轻型栏板货车驶出视频图像画面时的速度为32KM/H。
2021年7月30日,泗水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案发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时20分许,确定王泉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衍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王俊翔无责任。
2021年8月9日,在王衍忠多次要求对王泉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泗水县交警大队电话通知王泉刚过去,随后王泉刚被刑事拘留。
2021年11月25日,济宁市急救中心给泗水县检察院提供的呼车受理单显示:该起交通事故120急救中心接到肇事者王泉刚求助电话的受理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点06分39秒。
2021年10月14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为孔卫东,检察官助理姜芬。该公诉书显示:案发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9时许,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王泉刚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泉刚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2021年11月22日,泗水县人民法院做出(2021)鲁0831刑初372号判决,审判长为刘红霞。判决书认为:被告人王泉刚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被害人父母提出的肇事者王泉刚故意拖延一个多小时不拨打120进行救助、系故意杀人的诉求,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呼车受理单证实本案系被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专业救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作为没有专业救护知识的被告在现场等候并无不妥。
对于泗水县法院的判决,王衍忠表示不服,认为相关办案人员这是恶意包庇王泉刚,重罪轻判。王衍忠给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王泉刚在村民李某某提醒打120的情况下,故意不拨打120进行救助,反而第一时间拨打其本家三叔王常合的电话,根本原因是王常合的哥哥曾在泗水县检察院上班,王泉刚让其三叔王常合还有村支书杨连臣过来的目的就是商量如何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孩子的死活,根本不在他的考虑范围之内。通过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可以证实,三人在现场不停地对外打电话商量对策,可就是不拨打120,目的就是在确定如何才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救助,这分明就是故意拖延救助时间等待孩子死亡。因为孩子一旦死亡后,交通事故的后期处理就会减少很多麻烦;如果孩子还活着,一旦身体留下后遗症或者残疾,将后患无穷。
第二、通过多种证据以及现场目击证人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7点30分至18点左右,包括王泉刚的三叔王常合也承认“事故的发生时间为18点左右,最多18点零几分”(有录音为证)。而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却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9时20分许,检察院与法院认定的时间为19时许,不知道三部门对事故发生时间的认定依据是什么,为何将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延后一小时?如此做法,是否有掩盖肇事者王泉刚故意拖延救助时间行为的嫌疑?
第三、济宁市急救中心给检察院出具的受理单显示:受理时间为19点06分39秒,派车时间为19点41分43秒,到达现场的时间为20点12分36秒;王衍忠签字的急救病例显示派车时间为19点08分,到达时间为19点33分。从两份证据来看,对120急救中心的派车时间认定都相差不大,大约在19点6分到8分之间;可是交警事故认定书的事故发生时间却为19点20分许。检察院以及法院在进行审查审理的过程中,是否审查到该交通事故出现未卜先知的怪象?是否对其排除合理怀疑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四、检察院起诉书以及法院均认定被告人王泉刚“主动到案”,而事实上是在王衍忠多次到交警队催促要求对肇事者王泉刚采取强制措施后,交警队才给王泉刚打电话,王泉刚才到交警队去的,王泉刚在笔录里也承认是交警队打电话让他过来的,这算是主动到案吗?
第五、最关键的一点,检察院承办人员孔卫东与法院审判长刘红霞在案件的审查审理过程中,未对各部门就事故发生的时间描述不一致做仔细审查,就采用了一个对肇事者王泉刚有利的时间点,未对王泉刚故意拖延一个小时才拨打120的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排除合理怀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泉刚故意拖延一个多小时才拨打120、错过黄金救治时间导致孩子死亡的行为是否影响本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其中最后一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检察官孔卫东以及法官刘红霞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点各部门表述不一致未排除合理怀疑并做出合理解释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2022年6月6日,我通过多家网络媒体发表了我的实名举报文章《济宁市一交通致死案被指未卜先知,受害者父亲请求纪委介入调查》,该文章被广大网友和济宁市父老乡亲广泛转发,该文章也引起了泗水县政法委领导的重视。
2022年,泗水县政法委领导冯华带领泗水县公安局、交警队、信访局、检察院等六部门分管领导来到我家,政法委领导冯华让泗水县交警大队事故科长赵波给我解释出现多个时间点的问题。
赵波的解释如下:交警大队提供给山东交通学院提供测速的17点30分的监控时间不准确;给泗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科学技术室做尸检提供的事故发生时间18时许是一个初步调查时间,也不准确,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需要调查完才有准确时间。
但是赵波对于最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19.20分许也认为不准确,赵波之所以对最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19.20分许也不认可,是因为一旦认可这个时间点,就会出现肇事者拨打120的时间比《交警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早14分钟的“未卜先知”的闹剧和笑话。
赵波最终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是7点03分,对于这个时间点的认定,赵波给出的理由是:事故发生现场有两个监控,一个是提供给山东交通学院的17.30分的监控;还有一个监控显示的是19.03分。他们经过调查,认为17.03分的监控不准,比实际北京时间慢了93分钟。但是赵波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17.30的监控比实际北京时间晚了93分钟。
我通过律师到交警队事故科调取的赵波提供的19.03分的监控发现:该视频只有3秒的时间,且该视频是事故发生以后,群众在现场围观的视频,不是事故发生瞬间的视频,该视频反而更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在19.03分之前。
我在19.03分钟的视频监控中还有一个重大发现:现场围观人员以及电动车竟然还有阳光照射留下的影子,我在2022年的6月1日测试过,晚上19点以后,太阳早就落山,天色已经完全暗下来,如果真是19.03分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话,现场围观的群众竟然还有阳光照射留下的影子明显不符合自然规律,赵波科长又该如何解释呢?这个视频中有太阳光照的影子反而证明这个监控的时间不准确。
赵波科长对围观群众李某某提供的发生事故时间是18时左右的时间不予认可;对肇事者三叔王常合提供的发生事故时间是18时左右的时间不予认可;对交警队提供给山东交通学院的17点30分的监控时间不予认可,说该监控晚点93分钟,但是却提供不了证据来证明;对提供给泗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科的18时许的时间不予认可,辩解说是初查时间不准确;对交警大队最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19点20分许不予认可,相关领导说是工作人员不谨慎、不精准造成的。
赵波科长只对19.03分的视频监控认可,而19.03分的视频监控却显示的是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围观的画面,且赵波再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事故发生瞬间的时间是19.03分;并且该监控画面里竟然还有太阳照射留下的影子,试问赵波科长,哪一年的6月1日晚上19点以后还有太阳呢?如果说17.30的监控跟19点03分的监控,其中有一个监控时间不准确的话,应该是19.03分的监控不准确才对。
我作为一个老百姓,都能够通过上述证据推理出来,相信赵波科长作为一名专业的执法人员就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罢了。
对于上述内容,我均有录音、视频等证据来证明,通过上述证据来看,赵波认定19.03分为事故发生的时间根本经不起推敲。虽然我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却以“认定事实清楚”为由给我驳回。
为了监视我的一举一动,村支书杨连臣还专门在我家门口的胡同里安装监控器,来监视我的一举一动,在当下依法治国的大好形势下,老百姓维权是如此之难!我相信,国家的总体形势是好的,个别人的徇私枉法掩盖不了事实真相,正义可以迟到,但是不会缺席!我今天将事件的来龙去脉公布出来,希望广大网友和济宁市的父老乡亲们替我分析并转发。因为今天我有冤无处诉的痛苦遭遇,明天您们也有可能遇到,我希望广大网友的转发能引起济宁市检察院、监察委领导的重视,彻查此案中存在的猫腻,追究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替我逝去的儿子讨还公道。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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