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不符合办学标准再曝新料,请求二审主持公道

来源:今日快报     时间:2022-08-08 11:35:35     

  我是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李春波,前段时间我通过网络媒体实名举报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楼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房屋大面积开裂竟然通过验收的问题。文章发出以后,被广大学生家长和网友转发并引起热议,多位学生家长对此事震惊不已,纷纷给我打来电话询问事情的后续发展,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惩无良开发商,切实保护广大幼儿的生命安全。但是德化县法院法官林雪辉仍然罔顾事实,避重就轻,极力为自己辩解。广大学生家长以及网友的关心和鼓励,让我在维权的道路上更有信心走下去。通过这段时间的调查,我又找到了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房屋不符合办学标准的新证据,我愿意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我希望我的新证据能够引起泉州市中院二审法官鲍冬凡的重视,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广大幼儿的生命安全。

  我调取的新证据是:在2021年4月27日,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嫌造假,在该验收报告的工程质量评定一栏中,建筑给水排水以及供暖的评定等级是合格;给排水、燃气工程执行的标准为GB50242-2002。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验收,进行现场审核时走过场,把关不严,仅仅根据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同意收讫”,准予备案,经办人为张小燕,审查人郑丽芬。

  而事实上,在2022年7月底,经我委托园长到德化县自来水公司查阅发现,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在自来水公司给小天使幼儿园开户,也就是说,自来水公司至今未给小天使幼儿园供水;随后我又安排园长到燃气公司查阅发现,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在天然气公司给小天使幼儿园开户,也就是说,燃气公司至今未给幼儿园供燃气。

  由此看来,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德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谓的“建筑给水排水以及供暖的评定等级是合格,给排水、燃气工程执行的标准为GB50242-2002”纯属造假。

  根据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和发改委编写的《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规定:该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建筑给排水系统要包括生活供水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等。而德化县自来水公司至今未给小天使幼儿园开户,连水都没有供,消防验收合格更是无从谈起,德化小天使幼儿园如何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和发改委编写的《幼儿园建设标准》的要求?

  根据2017年9月12日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公司以厦门海格澜特家居文化有限公司名义与德化县教育局签订的《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招商项目投资协议书》显示:对于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的建设,乙方厦门海格澜特家居文化有限公司根据《教育部关于贯彻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教发函[2016]231号)要求建设,并按照市级幼儿园的标准配备园舍设备。但是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园舍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

  综上所述,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根本达不到办学条件。根据德化小天使公司作为甲方,福建松柏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之约定:甲方的房屋主体与配套设施【详见交付清单】不能达到开园办学条件,导致幼儿园开办不成或者开办后被责令关闭的,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办学投入资金,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2、甲方应在2021年01月01日前,达到办理办学许可证所要求“通路、通水、通电”和排污条件。否则乙方有权不交租金,直至符合路通、水通、电通、排污,乙方才开始支付租金。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明显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

  因为园舍达不到办学条件并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李春波认为德化小天使公司违反了当初《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就拒绝再支付租金。

  2022年1月5日,德化小天使公司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福建松柏教育公司的《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将幼儿园专用房以及附属设施以现状方式退还并支付租金以及违约金;要求取消福建松柏教育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收到德化县教育局暂停办学通知后,福建松柏教育公司就委托福建建振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可靠性鉴定。2022年1月27日,福建建振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依据国标GB 50292-2015,按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目标使用年限(三年)和事项进行可靠性鉴定评定,本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使用性等级评定为Css级,可靠性等级评定为Ⅲ级。即本房屋可靠性不符合本标准对Ⅰ级的规定,显著影响整体结构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该鉴定报告认为园舍的安全标准达不到办园要求。

  收到法院传票后,2022年2月7日,福建松柏教育公司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德化小天使公司赔偿人民币9194605元;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诉讼费由德化小天使公司承担。

  在法院即将开庭的前几天,德化小天使公司依据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结论,就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是否能复学向德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德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民签字批复,经鉴定该幼儿园房屋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研究同意幼儿园复学。

  2022年5月26日,根据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德化县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争议的问题系福建松柏公司的诉求是否有依据。经本院询问,福建松柏公司系基于涉案租赁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房屋主体与配套设施【详见交付清单】不能达到开园办学条件,导致幼儿园开办不成或者开办后被责令关闭的,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办学投入资金,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的规定,认为德化小天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认为福建松柏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福建松柏公司已经装修使用涉案房产,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并开始进行招生,虽然福建松柏公司提供了德化县龙浔中心小学,德化县教育局等部门的相关通知,但从这三份文件的内容来看,两部门只是通过现场检查认为,涉案房产的表面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进行相应的鉴定,而且也要求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提供相应的安全鉴定报告;2.从德化县龙浔中心小学和德化县教育局的相关通知来看,两部门也仅仅是要求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在鉴定报告出来之前,暂停办学,并没有责令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停止办学;3.德化小天使公司依据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德化县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德化县教育局批复认为经鉴定该幼儿园房屋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研究同意幼儿园复学,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德化县小天使幼儿园复学,应该认定涉案房产已经符合办学条件,虽然德化县教育局再次出具了《关于<申请报告>的说明》,表示该批复能否成立应由法院认定,但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否复学系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民事诉讼不进行审查;4.涉案幼儿园是否符合关闭条件应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来判断,福建松柏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系自行鉴定,且德化小天使公司不予认可,在德化县教育局已经批准同意复学情况下,福建松柏公司单方提交《检测报告》欲证实涉案幼儿园不符合办学要求,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另,在福建松柏公司的诉求不符合合同中关于“甲方的房屋主体与配套设施【详见交付清单】不能达到开园办学条件,导致幼儿园开办不成或者开办后被责令关闭的,乙方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有办学投入资金,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的规定的情况下,福建松柏公司向本院提交评估申请书,要求对投入损失进行评估,已经没有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对原告(德化小天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反诉原告(福建松柏教育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德化县人民法院做出(2022)闽0526民初44号判决书,审判员为林雪辉。判决如下:

  一、解除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协议书》;

  二、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德化县龙浔镇丁乾路371号-1至7层[房产证号为闽(2021)德化县不动产权第0003671号]的房产以现状方式退还移交给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三、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337871元及利息;

  四、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

  五、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缴交的保证金500,000元,予以取消350,000元,剩余150,000 元抵扣上述第三和第四判项中所欠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六、驳回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12元,由德化县小天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00元(已缴纳),由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5,6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反诉费41,483.8元、由福建松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对于德化县人民法院的如此判决,我表示不服,认为法官林雪辉这是典型的置重大公共利益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从表面来看,是一起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但是因为本案的焦点是园舍安全与质量问题,这是关系到上百名幼儿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本案又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2021年1月1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四、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的规定。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应该遵循首先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的原则,由于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一种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私人利益的减损作为代价的,故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当同时遵循比例原则,对可能减损的私人利益与可能增长的公共利益加以权衡,通过权衡,最大限度地避免因小失大,同时要本着谨慎、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

  而事实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林雪辉法官完全违背了上述《意见》的规定和原则,在针对福建松柏公司提交《检测报告》欲证实园舍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办学要求时,既没有采信该证据,也没有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反而在没有充分证据认定园舍质量与安全等级符合办学条件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德化县教育的一纸批复就认为该幼儿园的园舍是否符合关闭条件应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来判断,变相默认了德化县教育局“同意复学”的观点,完全忽视了上百名幼儿的生命安全,如此判决明显不妥。

  第二、民法典第7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项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民法典第731条之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如果有证据证明幼儿园园舍建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即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则承租人可以通过起诉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应该支持承租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德化县教育局于2022年4月28日为德化县法院出具的关于《申请报告》的说明中明确提到“鉴于双方对该鉴定报告的效力存在争议,且该报告的证据效力需要经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内容已经表述地非常清楚,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存在争议,需要经法院依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德化县法院在对该证据进行审核时,应该察觉到关于“教育局认为园房结构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经研究同意复学”的批复存疑,并对该批复进行仔细审查。

  幼儿园的园舍是否符合办学条件,应当严格依据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来予以认定,德化县教育局作为教育主管单位判断是否符合办学条件的标准也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来判断,行政职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行政行为违法也必须得以纠正。

  本案中,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时应该首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显然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德化县小天使公司提供给德化县教育局做出复学决定的《检测报告》是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做出的,而湖北一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并不在泉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之内,也不在福建省允许的省外鉴定机构目录之内;且该公司提供鉴定报告只是对园舍的地下室、一层车库、二层车库的局部进行鉴定,鉴定面积仅811平方米,主体工程未鉴定。由此可见,该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遭到质疑,所以德化县教育局据此做出的复学结论也让人无法信服,但德化县法院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而福建松柏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是依据建设部和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来作出的,法院应当予以采信,如果法院认为系单方面作出,那么法院可也以委托有关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而不是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我认为:德化县人民法院法官林雪辉忽视园舍会对上百名幼儿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实,这是典型的置重大公共利益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李春波还认为:德化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民在本案中涉嫌充当损害重大公众利益的帮凶,因为陈海民在收到德化小天使公司的申请复学报告时,既没有跟德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汇报,要求教育局开党组会研究,也没有安排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到现场进行鉴定,仅凭德化小天使公司提供的一份没有资质的鉴定报告就擅自同意复学,属于重大失职。

  经媒体报道以后,对于我反映的上述问题,德化县法院法官林雪辉仍然罔顾事实,避重就轻,极力为自己辩解,称其咨询其他家的鉴定机构后,仍然决定不采纳我方鉴定结论;对于我方拖欠房租一事,他认为事实清楚;对于陈海民的批复,他认为代表教育局。而对于他提及的其他家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只字不提;对于我方提供的新证据,只字不提;对于该案是否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也是只字不提。

  综上所述,林雪辉法官的辩解不仅具有倾向性,且不能自圆其说。因此,我希望将新证据通过网络爆料以后,能够引起二审中院主审法官鲍冬凡的注意,依法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幼儿的生命安全。希望长沙自建房垮塌事件的悲剧不要再重演。我愿意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与他人无关。

  原链接:http://cn.baijieit.com/2022/081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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