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来自某短视频平台的几段水上运动视频让人揪心。视频里的地点位于京杭大运河主城区航道,一名水上运动爱好者在往来的船舶中穿行,时不时还上演“追逐”船舶的危险动作,有些视频甚至没有穿戴好救生衣。该行为不仅影响自身安全和通航秩序,也在网络和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留言区有不少质疑声,“这也太危险了吧!”“不会影响货船通行吗?”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内河港航执法大队的执法队员关注到这一情况后,经过不懈努力和追踪,最终锁定当事人身份并对其擅自在航道内开展水上运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视频监控锁定 确认身份并约谈
内河港航执法大队看到视频后,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细致缜密的调查工作。根据调查发现,这名视频博主是一位水上运动爱好者,多次拍摄上传在航道内进行无动力水翼、桨板等水上运动视频,点赞量破万。经比对,确认部分活动发生在京杭运河市区段、上塘河、余杭塘河等航道内。
但因其水上活动时间短、范围广、随机性大,调查取证难度非常大,在执法人员的持续关注和不懈努力下,通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取证并确认其身份后,内河港航执法大队组织人员对当事人徐某进行约谈。
执法部门疏堵结合 当事人现身说法
约谈中,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涉及水上活动相关条款给出了详细解读,对当事人徐某在航道内进行水上运动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强调其行为的危险性。同时告知其如想合法合规进行水上运动,可前往经主管部门划定的水域或参加经批准的水上活动。
约谈后,当事人徐某表示已充分认识该行为对自身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危害性,承诺今后会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服从交通执法部门的相关处理意见。内河港航执法大队对其擅自进行水上运动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为了警示他人,当事人还自行剪辑了一段未经批准不能在航道内开展水上运动的宣传视频,在自己的视频号中播出,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工作。
温馨提醒
日常水上运动可前往经主管部门划定的水域,或参加经批准的水上活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入京杭大运河、上塘河、余杭塘河等航道内进行皮划艇、桨板、无动力水翼等水上运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延伸阅读
杭州亚运会的举办进一步点燃了群众的运动热情,各种围绕运河为主题的水上活动相继举办。仅2023年,内河港航执法大队辖区审批开展的皮划艇、赛艇、桨板等水上运动就有6次。
为什么一定要经过审批才能开展水上运动呢?
航道就像公路,船舶交通流量大。以京杭运河市区段为例,作为国家骨干航道,目前平均每天大约有200艘船舶途经该航段,船舶通航密度大、靠离泊频繁。在审批后的水上活动中,主办方会采取配备救生艇、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维护等一系列的安全保障措施;同时,交通执法部门也会发布航行通告,采取临时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禁止无关船舶进入活动水域,通过现场巡查和非现场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管,为水上活动保驾护航。
但是,如果未经批准私自在航道内开展水上运动,就如同行人在流量密集的公路上随意穿行。船舶在航行中存在一定的盲角,桨板、皮划艇等一旦进入船舶盲角,极易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过往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会产生波浪,也容易造成浪损事故。另外,船舶航行过程中并不像车辆那样能及时“刹停”,一旦出现险情,无法在短距离内让船舶停下来,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未经批准擅自在航道内开展水上运动违反了什么法规?
根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不得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
前款规定的水域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划定。从事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划定的水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漂流、游乐等水上活动的竹筏、橡皮艇、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水上气球等超越划定的水域范围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确定的负有水上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