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区魏善庄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新闻调查

来源:巨石信息网      时间:2021-07-07 11:39:26     

  题记:招商引资是既定的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长期性持续性的政策。“谁打击投资者谁就是犯罪”。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张树峰下达《违法建设通知书》和“停工令”造成张树峰巨大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请看:

  7月2日,张树峰(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山东省东阿县人,无业,现住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6号楼14单元327室,经录音整理):北京市大兴区落地了一个“北京市农业高科技示范园配套设施项目”。魏善庄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要我来投资,我对政府的“招商引资”和“优惠政策”深信不疑,和政府签订了《租赁协议》,在镇政府常务副镇长和农业发展办主任现场主导和监督下并持续性的进行了规模化的建设投入了巨大资金,但魏善庄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单方确认涉案正在投资的土地和建设是否属于“违建”的情况下,然后单方面强制下达违建停工书并接收了我的所有投资额的建筑物和办公场所,接着后期拆除了我购置安装的附属设备设施,造成我被迫停工和巨大损失。直到目前魏善庄政府乱作为不作为没有解决我的损失。我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张树峰的口头和书面申诉,阅读了他提供的张树峰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府《租赁协议前的谈判内容(甲乙双方)》《起诉内容1》《起诉内容2》京兴赠农综(2005)29号《大兴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5年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2020)京0115民初1623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等材料,研判这是一起大兴区魏善庄人民政府不践行招商引资政策,打击迫害投资者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踏勘采访.......

  7月4日,记者驱车来到大兴区魏善庄镇政府,在张树峰的引导下来到涉案现场。

  记者在现场对张树峰做了专访(经录音整理): 2005年7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复了京兴财农综(2005)29号文件关于魏善庄政府报批的“大兴区精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项目”。2007年8月8日该政府与我签署《租赁协议》,约定将涉案土地承租给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主动响应政府号召按照魏善庄政府的要求在涉案承租土地上进行了规模化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资金:垫土工程、土地勘探和测量、整体规划设计、建筑物的图纸设计、监理单位的监理费、消防设施费用和施工费、上下水管道材料和施工、建设中施工人员的临时搭建费用以及钢结构大棚、服务中心等工程损失几千万。

  张树峰气愤的说:我到魏善庄政府投资是邀约来的,是涉案工程的开发方、投资方,不是建筑方。而魏善庄政府未经法定程序单方毁约下达“停工令”,造成我垫土、土地勘探、整体规划、监理费等几十项的损失。

  张树峰向记者出示了魏善庄人民政府2008年5月23日的魏政规(2008)27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你单位(个人)在魏善庄镇刘承场村南不符合《大兴区魏善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地块上未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手续,擅自进行施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现责令立即停工,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听候处理。

  张树峰对记者说:我是魏善庄政府用“招商引资方式”才来投资的,双方签署合同前有谈判备忘录:项目内容:综合楼、智能温室大棚及相关的加工、配送检测用房、冷库和以上工作员工宿舍楼。

  合作内容:

  1、乙方租用甲方土地30年,前5年免费使用,5年后每年一付租金。

  2、智能温室大棚、冷库及加工、配送、检测用房、员工宿舍楼,由乙方投资建设,甲方租用。

  3、综合楼由乙方投资建设,乙方自主经营

  4、甲方无偿扶持乙方五百万人民币,用于此项目建设使用

  5、乙方必须在07年12月31日前在甲方所在地注册登记一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政府争取扶持政策款专用。

  6、甲方必须提供土地性质明确,四至准确。

  7、建设项目内容经甲方确认并符合规划内容,甲方下达开工通知书后,乙方オ能开工建没。

  8、建设期间由甲方委派一名负责人在现场协调项目工作安排,负责人为李国安。

  9、5000平米智能温室大棚及相关加工、配送、检测用房必须在2008年底完成。

  10、乙方如不能按整体规划如期完成智能温室大棚及配套设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乙方土地使用权为30年,协议期满后,地上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土地优先继续租赁。

  12、甲方给乙方的条件是魏善庄中学以北的480亩建设用地按15万元人民币一亩卖给乙方使用,并且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注册登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现已注册,名称是北京圣境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是张树峰;法人是刘丰军)

  13、双方的协议生效后,如遇国家有关部门和村民影响乙方建设和经营事宜,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地上物的经济损失。

  14、以上谈判内容必须经镇政府领导开会研究决定后可签订租赁协议。

  张树峰向记者介绍:魏善庄镇人民政府想我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诉讼,针对本诉我提出反诉。魏善庄政府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并交还所占用的土地,并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土地占用费,占用费自2011年8月6日起至实际交换日,计算标注同原承包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129400元/年,(暂计算至2019年8月5日,为1035200)。

  事实与理由:2007年8月8日,魏善庄镇政府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将上述土地承包给被告,年租金129400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租赁协议》,原告于2012年6月7日将被告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77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再次具状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张树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其请求:1.请求法院裁决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钢结构大棚、服务中心等工程经济损失12036981.69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2036981.69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时为止);

  2005年7月1日,大兴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京兴财农综<200529号文件)批复了关于魏善庄镇政府上报的“大兴区精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项目”,为落实该项目的实施,魏善庄镇政府(反诉被告)遂于2007年8月8日与反诉人签订租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反诉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按照反诉人的要求在其所承租的土地上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租金。被反诉人突然于2008年5月23日以违法建设为由向反诉人下达了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反诉人拆除其所建设的建筑并强行占有反诉人所租赁的土地及建设的建筑物,另被反诉人强行拆除了反诉人所购置和安装的附属设施设备。2008年9月10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均同意由北京市兴城招建筑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反诉人所建设的建筑进行评估,以确定具体工程费用,2008年12月,该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确定金额为12036981.69元,反诉人针对上述费用以及其他电缆、电线、消防设施等费用多次找到被反诉人催要,但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解决。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反诉被告)魏善庄镇政府总计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各种工程款及人工费等5737463元,此款项扣除被告(反诉原告)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的(2012)大民初字第770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义务2637463元后再支付310万元。时间分两次:1、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55万元;2、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55万元;如原告(反诉被告)不能按时支付第一笔款项的,被告(反诉原告)可以就310万元同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4117元,反诉费31600元,共计4571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50%,即各自承担22858.5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被告(反诉原告)关于涉案土地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对外债务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反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向原告(反诉被告)交还涉案土地,并对涉案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记者就1623号《民事调解书》求教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份调解书首先表明魏善庄人民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存在过错和责任,不然不会向张树峰分两个批次支付310万;2、《民事调解书》第3页“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虽然是生效的调解条款,但是显失公正的,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足以推翻该调解,可以打再审程序。也可以通过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jscf8.com/Article_List.asp?ID=58470

编辑:admin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用户注册发布,仅代表作者或来源网站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因作品内容侵权需删除与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尽快通过本网的邮箱或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