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宅基地使用权案法院判决“雾里看花”让人眼花缭乱

来源:法治与社会     时间:2022-06-15 21:37:25     

  反 映 人:杨志平,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67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王快镇后楼下村2区191号,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6708010315。

  事实与理由:

  反映人于2015年、2021年向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被反映人利用职务之便,混搅本案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使反映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事件经过:1993年8月28日,反映人以杨文志的名义,花费2.1万元,通过公开竞标的形式,取得本村两块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有杨文志妻子出具证明证实)。因反映人长期在外做生意,经常不在家,两块宅基地一直闲置中,反映人将宅基地手续交由母亲保管。1998年,杨志平母亲出车祸意外去世。因为杨志平父亲杨绍义要找一个老伴, 杨志平没有同意,父子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2003年,杨绍义在杨志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是本村张玉江、张玉海去杨志平家拜年的时候,聊天时,说起这件事情,反映人杨志平才知道。杨志平询问父亲杨绍义具体情况,杨绍义才告知宅基地已卖给刘泽林,转让费21000元。

  反映人说: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找到村支部书记郝连河,王快乡政府纪委书记曹志勇反映情况,两位书记找到刘泽林进行调解,但刘泽林拒不返还。

  2015年,反映人依法将本案诉至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要求刘泽林返还宅基地。但主审法官周石磊有倾向性的采纳有利于刘泽林父子的证据。

  2021年,反映人以“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为由诉至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主审法官任永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反映人上诉到邢台市中院,主审法官谢宝成与一审法官串通一气,歪曲事实,拒绝采纳反映人提供的证据,人为“枉法裁判”,致使反映人有冤无处申。

  歪曲事实混淆视听至“枉法裁判”

  整个庭审过程很显然的可以查清:涉案宅基地系以“杨文志”名义购买,手续上注明的是杨文志的名字(证据涉案宅基地收费票据证实)。刘泽林购买宅基地时,无杨文志本人的签字,亦无杨文志的授权。

  主审法官并未综合考虑全案证据,而是有倾向性的采纳证据,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2015)邢开民初字第443号案件中,法院据以认定杨绍义系涉案两处宅基地的依据是对张香风做的《询问笔录》。但是,该《询问笔录》没有经过质证,也没有询问人员、记录人员的签字。在庭审结束五个月后,出判决书当天由法官周石磊一人到张香风家做了个讯问笔录,且该笔录中张香风关于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人与其于2015年4月2日出具的《证明》中关涉案宅基地的权属人有明显出入,法院未对此作进一步的核实与查证,该证据因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对杨绍义做了《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中杨绍义明确表示涉案两处宅基地由申请人以杨文志的名义出资购买,杨绍义是在未告知杨志平的情况下擅自转让了涉案的两处宅基地。二审判决只考虑了杨文会、华爱花的证人证言,却没有结合证人张玉虎出具的《证明》、张香风(系杨文志的妻子)出具的《证明》、王金斗的证人证言以及杨绍义在(2015)邢开初字第443号案件中的《询问笔录》,显然遗漏了重要证据,致使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

  (2015)邢民四终字第950号案件中,刘泽林在法庭亲自陈述:刘泽林于1993年11月1日在王快乡入职,后担任副乡长职务,是国家公职人员,于2011年2月1日退休。同时,在职期间还担任后楼下村支部书记。我方取得宅基地没有经过村集体。二审主审法官孙悦兴与原审法官周石磊串通一气,拒绝采纳反映人的证据。

  (2021)冀05民终4611号案件中,反映人已提供后楼下村委会证明及宅基地丈量表,证明1997年刘泽林在本村已有宅基地3块。又专门根据法官的要求提交了2003年7月20日转让宅基地时,刘泽林及刘胜江的户籍证明,证实转让宅基地时二人户口已转至乡政府集体户,系非农业户口,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宅基地属于杨绍义还是反映人,刘泽林均无权再继续购买宅基地。但二审法官故意歪曲事实,枉法判决宅基地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与民争利

  涉案宅基地收费票据上显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杨文志”而非杨绍义,刘泽林、刘胜江父子明知反映人父亲杨绍义没有转让权仍进行低价购买。在2011年宅基地拆迁评估时,按照当时的政策需名义购买人“杨文志”或实际购买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法进行评估。涉案宅基地拆迁评估时并无其二人签字。涉案宅基地的转让及评估均系刘泽林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进行的。刘泽林作为王快乡副乡长兼后楼下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可以对双方各处以每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就本案刘泽林、刘胜江父子明知自己是公务员甚至非本村户口是不能购买农村宅基地的,公务员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应判为无效行为。该无效行为得有人向法院主张才能被确认。该无效只是退还该宅基地即可,可不知背后有什么秘密法院却有失偏颇判决结果是:公务员用非法手段购买村民宅基地却被支持胜诉,法律的正义和公平体现在何处。

  坑壑一气颠倒黑白裁判惹民怨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刘泽林父子根本不具有购买宅基地的资格。

  1997年刘泽林在本村已有宅基地3块。(证据:后楼下村委会证明及宅基地丈量表)。

  刘泽林于1993年11月1日在王快乡入职,后担任副乡长职务,是国家公职人员,于2011年2月1日退休。同时,在职期间还担任后楼下村支部书记(刘泽林在法庭亲自陈述),至今领有双响。2003年7月20日杨绍义和刘泽林、刘胜江转让宅基地时,刘泽林户口已转至乡政府集体户,系非农业户口,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据:刘泽林户籍证明)。

  刘泽林有两个儿子,宅基地转让时两个儿子也是非农业户口,长子刘胜江是在2009年村里修路拆迁时才将户口迁回本村(证据:刘胜江户籍证明),次子刘胜勇是王快镇政府的国家公职人员。

  刘泽林转让宅基地时本人并未向村集体提出申请,未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庭审刘泽林亲自陈述)。

  综上所述,原二审时,我按照立案时法官的要求,重新提供了刘泽林购买宅基地时身份户籍已不是统一经济组织的详细有效证件,刘泽林父子根本不具有购买宅基地的资格,杨绍义与刘泽林非法转让宅基地,其协议或合同无效。但庭审时,主审法官解宝成与原审法官串通一气,拒不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歪曲事实,枉法裁判,致使我的冤屈无法伸张。

  反映人说:杨志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杨志平系宅基地实际购买人,足以证明杨绍义与刘泽林宅基地转让无效。但原一、二审法院判案罔顾事实,有倾向性的采信瑕疵证据,无视杨志平提交的证据,无视法律明文规定,判定转让协议有效。被反映人明知事实真相却颠倒是非,故意偏袒乡干部及村干部刘泽林父子,侵害反映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明显是“枉法裁判”,利用国家授予其职权,肆意挥霍、滥用职权,侵害老百姓的利益。望上级领导详查,依法对被反映人的行为给予严惩,还我们平民一个公道,让法律在阳光下运行、让正义彰显人间。

  来源:http://www.fzyshcm.com/society/G2014831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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