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王世利(男,汉族,1953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623195309220513,河北省承德市人,现住兴隆县北水泉乡下石洞村1组347号,联系方式:15076362776)向记者投诉:在我县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承德至平谷段通过我下石洞村房屋补偿过程中,雾灵山镇和下石洞村对我的补偿显失公平存在歧视待遇,就此我与乡镇多次沟通没有结果。我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王世利的口头和书面申诉,阅读了他提供的《北水泉乡人民政府关于养殖业占地的批复》、营业执照、《承包合同》、《证明》、《限期拆除通知书》、《兴隆县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承德至平谷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石洞村)》《分户估价报告》等,初步研判这是一起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政府、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隆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违法案件。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实地采访。
8月8日记者驱车在王世利的引导下来到了其从事养猪养羊的案涉现场。
在王世利家中他接受了记者的专访(经录音整理):2003年12月27日,我承包了兴隆县雾灵山镇西水泉1.5亩后沟村的林地,案涉地块是栗子树。同年雾灵山乡政府批准我从事养猪养羊。我有正规的营业执照手续是齐全的。2021年3月份以来国家打造兴隆县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承德至平谷段,路经下石洞村我的四至范围。乡村领导多次找我做工作,让我在显失公平的补偿协议上签字,我一直没有同意。2021年7月12日,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政府、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隆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给我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2022年2月14日乡里给了我32.4万元与法律规定的赔偿有很大的差距。
王世利随即向记者提供了兴隆县雾灵山镇人民政府、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隆县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指挥部办公室联合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节录):你建设的坐落于雾灵山镇下石洞村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属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你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逾期不履行,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届时因强制拆除造成的法律后果以及经济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律师函
兴隆县北水泉乡雾灵山镇:
我是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王世利(男,汉族,1953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623195309220513,河北省承德市人,现住兴隆县北水泉乡下石洞村1组347号,联系方式:15076362776)担任其与兴隆县雾灵山镇拆迁补偿一案的代理人,现紧急给贵镇致函,望本着领导重视、部门主抓、专人负责的态度在十个工作日内就贵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和补偿不足额的问题给予答复和解决。
2003年12月17日王世利承包了案涉贵镇1.5亩西水泉后沟林地一处;同年12月8日兴隆县北水泉乡政府批准王世利从事养殖业并有正式的《营业执照》。由于养殖圈舍距离王世利住所地有1.5公里之遥,为看护牲畜方便管理建设饲料加工房看护房一处。
2021年3月以来兴隆县打造“兴隆县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承德至平谷段”标段。2021年7月12日贵政府和兴隆县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未经到王世利案涉合法建筑物踏勘、测量和听证的情况下就向本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石洞村委会利用优势和强权以及王世利没有经验传唤其至村里与王世利签署了《 兴隆县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承德至平谷段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下石洞村)》,给王世利32.4万元“补偿款”,该案涉补偿款显失公正且在同一征地中存在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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