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是合同纠纷还是强迫交易犯罪?这是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大问题。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处王玉珍“强迫交易罪”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玉珍心音如鼓思绪如潮,请看:
6月8日,王玉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合市芝罘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黄街道办事处篆山西北街53号经录音整理)实名申诉:在2019年8月8日我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我对此不服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仍然适用法律错误驳回了我的上诉,我又向该院提出再审也被驳回。这起案件是两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我请求媒体给予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王玉珍口头和书面申诉,全面审查和阅读了她提交的《协议书》《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刑事申诉状》(2018)鲁0602刑初934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06刑终531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鲁06刑申69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研判这是一起两级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记者高度重视派员到烟台市芝罘区王玉珍家中进行专访.......
6月11日,记者驱车来到苹果之乡的烟台在王玉珍家中见到了憔悴的她,她首先向记者出示了《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节录):出包方(甲方):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篆山居委会
承包方(乙方):王玉珍
原热工市场(不含双跨厂房),经公开、公正、公平投标方式,乙方获得中标,现达成承包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机场路西,原热工市场门市房场(不含双跨房)共计约77间。承包期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
年承包费壹佰壹拾万元整,现金人民币一次性交齐,承包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交齐。二、附属条款:1.甲方享有房屋所有,乙方承包期内享有使用权并负有维护该房产完好无损的责任,房屋若有破漏,乙方负责修好,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因房屋漏水及其他原因,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承包的房屋做任何抵押,如产生不良后果,乙方自负,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乙方必须合法经营,并按规定管理业主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及相关证件,租赁税金及其它一切应交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发现违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交承包费不退。
王玉珍向记者出示了(2018)鲁0602刑初934号《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页载明:山东省烟合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珍于2017年间为达到低价承包篆山居委会工市场的目的,先后多次组织林杰、李善明等入进京信访,给烟合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及篆山居委会施加压力。2017年8月22日,该居委会迫于信访压力将热工市场21间网点房以租赁期3年、年租费24万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市场租赁价位的价格租賃给被告人王玉珍。
该934号判决书第12页“本院认为”部分载明:被告人王玉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珍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玉珍及其护人均提出的被告人王玉珍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王学军、牛庆斌、刘旭辉、高波、柏志鹏、于泽伟等人的证音以及黄务街道出具的王玉珍等反映市场承包问题的调查报告、相关部门关于缘山居民区居民进京上访的通报材料、接访材料、承包合同等书证,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王玉珍为达到其承包篆山居委会原热工市场网点房的目的,采取指使林杰、李善明等人多次进京非访给黄务街道和山居委会造成威胁等手段,强迫篆山居委会将涉案网点房租赁给其。对此,证人李善明的证言也能够予以印证,被告人王玉珍之前在侦査机关亦供认。综上,被告人王玉珍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强迫交易罪,上述无罪解和辩护意见,与庭审査明的事实不符,于法不合,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护人提出的涉案评估报告等在案证据均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意见,经査,公诉机关提供的资产评佔报告系相关部门对涉案21间网点房涉案期间的对外租赁价值进行了评估,其余在案证据也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并非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且本案中被告人王玉珍的承包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非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影响本案的认定。
就该判决王玉珍不服上诉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了(2019)鲁06刑终531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王玉珍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王玉珍泣不成声,记者对她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您对934号和531号【芝罘区刑事判决书】和【烟台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是否有异议
王:有意见。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934号一审判决第十二页本院认为部分,认为您以威肋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您认为成立吗
王:我认为不成立。
?:您说一下理由
王:我构不成强迫交易罪,因为我不存在威胁和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犯罪故意,本案实际上是个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我和篆山居委会签订了【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和【热工市场补充协议】,而我也是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获得了承包权,我当然对承包权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享有权利,因此根本不存在强买强卖商品和服务的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故意,这个案件是芝罘区公安局错误拘留,芝罘区检察院错误逮捕和起诉,芝罘区人民法院错误审判的结果,虽然芝罘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有我指使林杰、李善明进京访的表述,但这不能成为强迫交易罪的理由,本案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阶段,所有的证人包括王学军(篆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牛庆斌(篆山居委会主任)、刘旭辉(黄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高波(黄务街道分管信访的副主任)、柏志鹏(黄务街道副主任、篆山居委会包村干部、党建指导员)、李善利(篆山居委会物业主任)、王德强(篆山居委会党支部委员)李治军(篆山居委会会计)、于泽伟、陈泽富、刘玉山、邴继忠(均系篆山居委会居民)、李善明(转山居委会居民)、林树人(篆山居委会居民)、邴继成(篆山居委会党支部副书记)、林杰、王学海(黄务街道司法所负责人)、胡中杰、哈恒鑫、初国峰、焦燕、李尚志、李俊美、杨永涛、李忠领、杨杰、李双双、陈立江、冯利霞、王吉全、王勇、孙继涛、宋庆等均未到庭,因此一审法院在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因为全部证人没有法定理由,比如交通遥远、路途不便、严重疾病等法定事由均未到庭,不能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发问,因此上面的证据证言等真实性是存在重大疑问的,这个案件我确实很生气,因为案件的入口也存在问题,不符合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报案人是谁?立案手续是否完备?都是错误,因此此案涉及公安立案和取证违法问题。本案有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这个案件最重要的书证评估报告不具备客观性,同时一审判决把上访和我的租赁结合起来不具备关联性。本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531号【刑事裁定书】程序违法,因为一审我和辩护人做的无罪辫护,所以二审法院不应该只审程序,也要审理实体。同时不符合书面审的原则,虽然二审可以书面审,但是由于我们做的无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护,因此本案二审应该开庭审理不应该是书面审理。531号裁定第三页本院认为部分出现重大漏洞(上诉人王玉珍在居委会不同意将涉案市场网点承包给其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继续承包的目的。。)已经表明本案是发包承包的合同法律关系,所以531号驳回王玉珍是错误的。
?有无补充
王:提供2015年的承包合同、2015年承包合同的补充合同、还有2016年村委会和村支部的(两委会)会议纪要、2017年热工市场承包合同(21间房)。2016年九月份村书记和主任私自定给我的租户停水停电,带着村里治安队十多名成员带着钳子等工具准备实施时,我报警后警察阻止了他们的行为?王玉珍你要最后承诺在代理期间不能省会访、进京访!王:我承诺在代理期间不会省会访、进京访。
王玉珍向记者提供了《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节录):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很好的研判王玉珍罪与非罪的法律关系;
(2018)鲁0602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第12页“本院认为”载明:被告人王玉珍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且构成强迫交易罪以及该判决第3页“经审理查明”部分错误的认定:2017年间,被告人王玉珍为达到承包烟台市黄务街道办事处篆山居委会(以下简称篆山居委会)所有的原热工市场网点房的目的,先后多次指使林杰、李善明等人进京非访,给烟合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以下筒称黄务街道)及篆山居委会施加压力。2017年8月22日,篆山居委会迫于信访等压力,将原熱工市场21间网点房以租赁期3年、每年实交租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万元的价格租赁给被告人王玉珍。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际情况是2015年5月8日申请人王玉珍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与篆山居委会签订了《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王玉珍承包共计77间的原热工市场门市房,承包其一年。从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年承包费120万元整。《承包合同》第6条释明:“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王玉珍咨询该居委会是否继续对外承包事项,如继续对外承包,同等价格优先”。这说明合同期满如继续对外承包,该居委会同意同等价格下由王玉珍继续承包。
从合同正式履行之日起申请人王玉珍就涉案厂房延误出租、继续投资改造、《热工市场补充协议》签署、2016年5月16日篆山村委会继续续保给王玉珍等事项有过多次的协商、沟通、交流和其他事宜的谈判。但2016年8月11日篆山村两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准备单方撕毁合同重新收回市场管理权,但该决定没有通过。
王学军和牛庆斌致生效的《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热工市场补充协议》而不顾单方以“篆山居委会名义”收回王玉珍的合法承包权一违反了两委的生效决定;二侵犯了王玉珍的合法承包权而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申请人王玉珍的每年30万元租赁21间门市房3年、装修折算费18万元等损失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王学军和牛庆斌以及村两委的过错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述事实研判:原审934号《刑事判决书》第3页“经审理查明”到第4页的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原审判决将不属于本罪的“上访”情节罗列在审判事项中是错误的:1、申诉人没有上访,更没有省会访和进京访;2、即使错误的认定王玉珍上访,也没有证据求证王玉珍对涉案市场承包事项上访;更没有证据证实王玉珍实施了暴力威胁等行为。
原审的判决证人王学军、刘旭辉、李善利、于泽伟、李善明、林树人、邴继成、林杰、王学海等一方面是《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热工市场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篆山居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黄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信访工作副主任、篆山居委会物业主任等,该证人证言不具备真实性和达不到待证目的,因为上述部分证人是涉案合同的相对一方,证据难以采信;再一方面上述证人均没有因交通遥远、路途不便、有严重疾病的以外到法庭亲自出庭接受公诉人的发问、辩护人的发问和法官的发问从而作为采信的依据。
原审判决没有很好的研判本案是合同纠纷还是强迫交易犯罪的法律关系,本案实际是“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因为我和篆山居委会签订了【原热工市场承包合同】和【热工市场补充协议】,而我也是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获得了承包权,我当然对承包权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享有权利,因此根本不存在强买强卖商品和服务的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故意,这个案件是芝罘区公安局错误拘留,芝罘区检察院错误逮捕和起诉,芝罘区人民法院错误审判的结果,虽然芝罘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有我指使林杰、李善明进京访的表述,但这不能成为强迫交易罪的理由。
二、(2019)鲁06刑初531号《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2019)鲁06刑初531号《刑事裁定书》在该《刑事裁定书》第3页“本院认为”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诉人王玉珍在居委会不同意将涉案市场网点房承包给其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其继续承包的目的,先后指使其女儿林杰及村民李善明等人多次进京非访,以给黄务街道办事处和篆山居委会造成威胁,最终篆山居委会迫于信访压力将涉案网点房租给王玉珍。根据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王玉珍承包市场的价格高低,即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并不是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非法侦查及非法取证等意见,经查,无相关证据证实,均不能采信。故上诉人王玉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31号《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从实体上王玉珍没有实施强迫交易的任何行为,本案是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不是刑法上的“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关系,就涉案的市场承包事宜卷宗证据没有王玉珍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不存在强迫交易的任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申请人王玉珍其承包热工市场时,没有用任何手段和方式来强迫任何人为其服务,村两委同意其继续承包市场但又反悔,其曾找过办事处领导解决问题,但没有指使和安排任何人上访。
本案程序严重违法:1.王玉珍强迫交易案未立案,公安机关系非法侦查。根据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公安机关只对王玉珍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对王玉珍强迫交易案从未立案,本案系非法侦,收集调取的证据都是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2.涉案评估报告系非法证据,应予排除。黄务派出所系派出机构,无权对外委托评估;涉案估价机构及评佔师只有资产评的备案和登记,均未取得房地产估价专业资质证书,评估报告依据的是与房地产价无关的国有资产评佔等规定,也未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取价依据的资料是篆山居委会提供,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以上事实和理由:
(2018)鲁0602刑初934号《刑事判决书》和(2019)鲁06刑初53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进行检查监督纠正错误。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jscf8.com/Article_List.asp?ID=58452